疫情之下,消费退费不能随便“打折”
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带来诸多不便,同时,在诸多因素影响下,消费退费纠纷频现。日前,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,其中3例与受疫情影响产生退费有关。
旅游服务因疫情中止,怎样退费合理?
2020年初,孙先生与吉林省某旅行社订立了长隆广州珠海双飞6日游网上电子合同,共交纳团费15340元。一家三口到达目的地当晚,导游告知“景点因疫情全部关门”,并给出两个解决方案,一是明天可自行回家,每个人退3000元,需要旅行社代买机票的费用在3000元中扣除;二是可自由行。
孙先生认为旅行社的扣费方案不合理,沟通后旅行社仍坚持原方案。孙先生便自行购买了次日的机票,共花费4500元。
回到长春,孙先生联系退费,旅行社只同意退3000元。2020年4月,孙先生投诉至长春市消协。消协与旅游监管部门及旅行社进行联系,在协调后双方合解。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,按照合同法第94条内容,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培训线下转线上,家长退费遭拒
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,30余位高三学生家长与吉林省某**教育集团签订了教学培训合同,分别交纳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学费和伙食费,约定学习时间105天,*低不少于3个月。
受疫情影响,一部分孩子只上了20多天培训课就被迫停止。后期,该集团开始线上教学,但大部分学生家长并不知情,其中一部分学生没有参与。家长多次要求退回线下教学剩余费用被拒。2020年8月,这些家长联名投诉至长春消协。通过消协的调查调解,培训机构退款10万余元。
钟萍表示,因疫情影响,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但经营者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变更合同履行方式,消费者可解除合同,要回剩余款项。
航空公司履行全额退票设“门槛”
寒假过后,张同学订购了某航空公司2020年2月16日的机票准备返校,后因学校在疫情期间延迟开学,便联系航空公司办理退票。航空公司称2月8日前退票扣除70%手续费。于是,张同学在2月7日办理了退票。
不久,张同学接到学校关于“3月31日前办理退票手续可全额退款”的通知,于是与航空公司取得联系。航空公司告知公司2月12日才接到可全额退票的通知,在此之前的退票不予受理。张同学向长春消协投诉。
消协查询得知,疫情发生后,民航局先后多次发布机票**退改政策,覆盖人群包括延期返校学生。经协调,张同学退票被扣除的手续费全部退还。
钟萍表示,在疫情特殊情况下,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,无法达到合同目的,且航空管理局也做出了全额退票的承诺,航空公司应予全额退票。对于接到通知之前办理退票手续的,因特殊情况取消航班,航空公司也应将退票差额予以退回。
柳姗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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